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即110年1月7日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該等新汽車及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退還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之貨物稅。
【舉例說明】甲君有一輛登記持有7年之小客車,於現行規定最後期限110年1月7日完成報廢,且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前)購買新小客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符合上開規定,可申請退還貨物稅;而該局統計自實施日105年1月8日至109年9月底止,審核完成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汽車及機車分別為319,734輛及1,050,938輛,累積退稅金額高達201億1,2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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