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至第3批退稅憑單均已寄發,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及109年11月30日。民眾如仍持有第1批及第2批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逕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儘速持已展期之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之兌領期限,以1次為限,且展延之兌領日期不得逾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110年3月19日)。
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以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申請展期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