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支付之利息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按利率差額計算之金額,將不予認定。
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其列報銀行借款利息支出200餘萬元,惟帳上另有筆其他應收款3,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貸予往來廠商周轉之款項,因為是業務合作的重要客戶,並未收取任何利息云云,查甲公司有多筆利率不同之銀行借款,因無法究明是何筆用以無息貸出,國稅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按加權平均法計算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從而剔除相當於該貸出款項之利息支出計50餘萬元。

如有上述同時借入又貸出款項情形,應注意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