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目的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者為限,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既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無該法條之適用。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8月20日死亡,經核定甲君遺產總額1,500餘萬元,遺產淨額為0元,應納遺產稅額0元,甲君繼承人長子乙君於109年1月23日死亡,其遺產中屬繼承自甲君之遺產,雖符合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惟因甲君遺產稅未達課徵標準(即應納遺產稅額0元),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自應將該繼承自甲君之財產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稅。

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如遺產中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仍應檢視該項財產有無繳納遺產稅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