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解散,當年度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賸餘款10萬元,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領回賸餘款,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收入1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並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性質屬領回原公司提撥的錢,不應列入收入。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列報為各該提撥年度當期「費用」。日後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應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賸餘款,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才可以列報當年度費用,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