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109年6月30日截止。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有無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頁),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並繳納之。

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應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始符合免罰之要件。

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自行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