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台商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經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僅2年;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即第1年的優惠稅率為 8% ,已於今(109)年8月14日截止,申請件數及金額分別為1,022件及2,166 億餘元,申請十分踴躍。本條例最後1年的10%優惠稅率之申請期限倒數中,請即早把握提出申請!
於本條例施行滿1年之次日起算1年內申請(即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止)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境外資金者,優惠稅率為10%,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即一般所得稅制)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且申請實質投資者,完成實質投資部分還可退回一半稅額,實質稅率僅為5%,堪比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十分優惠;又實質投資產業範圍除有農業、工業、服務業等各行業均可直接投資外,亦含括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物聯網、長期照顧服務事業等國家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間接投資。因為本條例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剩不到一年了,請欲申請者把握契機,即早瞭解並加速資金回臺及投資布局,以達稅負優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