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延攬具特殊領域專長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者,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符合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協助留攬國際專業人才,減輕在臺之租稅負擔。

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離境申報時,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