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節將到,許多營業人都會贈送中秋禮品犒賞員工,不過要提醒營業人,因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換句話說,營業人於購入中秋禮盒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禮品給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如果營業人將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已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將該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犒賞員工禮品,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如以所購買之貨品轉為禮品時,因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