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稽徵機關會積極蒐集欠稅人之各項所得及財產資料提供行政執行分署運用是否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倘第三人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不實,將透過訴訟管道,確認欠稅人與第三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以徵起稅款。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60多萬元,於108年2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臺南分署依所移送甲君之所得及財產資料,發現甲君於105-107年度均有A公司給付之租賃所得,遂於108年4月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甲君對A公司之租金債權於60多萬元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A公司亦不得對甲君清償,A公司以未積欠甲君租金為由聲明異議,為使租稅債權順利徵起,遂對A公司提起確認債權之訴。

A公司雖主張甲君與A公司負責人乙君有借貸關係,且甲君已將其租金債權讓與乙君以清償債務,並出示雙方於107年底簽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然A公司及甲君均無法提示借、還款之金流證明,其聲明不為法官所採,A公司敗訴後,遂依執行命令將租金交付國稅局以清償甲君之欠稅。

國稅稽徵機關於欠稅移送執行時,均積極掌握欠稅人所得財產資料並提供予執行分署運用,籲請欠稅人應依法繳稅,勿與第三人共同謀劃隱匿債權以逃避稅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