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並不會撤回強制執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只會就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此時,納稅義務人若發現原核定稅捐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類此稅額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亦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稽徵機關只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一併繳納。

民眾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稽徵機關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遭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