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稅捐法令龐雜繁複,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協助。
目前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分別配置於總局、分局及稽徵所。納稅者可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申請協助,亦可委任代理人出具委任書代為申請,納保官於受理申請後,將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及服務精神,提供納稅者適切協助。
【舉例說明】甲君經營麵店小吃攤,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因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自109年2月起於該巷弄實施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管制,行人出入不便,營業收入大受影響,向納保官申請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考量該施工情形發生於原查定之後,建議權責單位重新審酌實際營業狀況,即時適切調整。經權責單位派員實地勘查後,認為小吃店人潮稀落及營業額降低之情形屬實,因此調減甲君自施工日起至實際完工日止每月查定銷售額,並另函通知同屬設籍該巷道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其他營業人,調降施工期間查定銷售額,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