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但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且自申報107年度以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同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