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日發布新令核釋,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熱泵空調機,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於裝置地點勘驗確係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者,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冷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空調機在工業應用上,常有兼供調節廠辦內空氣溫度及產品製程中生產機器或產品冷卻使用之情形,其供生產製程冷卻使用部分,因性質上屬冷凍冷藏設備範疇,不課徵貨物稅。隨時代發展,該等空調機已普遍使用於工業製程,透過對室內溫溼度、潔淨度之控制,以提升產品良率及品質,近年來亦有導入農業生產趨勢。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係為保護溫室內植株、維持生長及促進開花等栽培目的之農業生產過程重要措施所需之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允宜比照供工業製程使用之生產設備或產品製程冷卻使用之冷凍設備,不課徵貨物稅;至該等熱泵空調機如部分供農業溫室加熱、部分供調節氣溫使用者,應按供調節氣溫所占比例課徵貨物稅,以符實際。
納稅義務人於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安裝完成後,檢具申請書及應附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實際用途屬實,即得退還原納貨物稅或發還進口時繳納之保證金,有助於降低農業經營者成本,促進農業轉型,提升我國溫室農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