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臺商因應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變遷,並引導境外資金回流投資我國產業及挹注金融市場,我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第1年(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請,適用稅率為8%﹔第二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請,適用稅率為10%。
資金專法施行期間,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選擇適用資金專法,在核准期限內將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按優惠稅率(第1年為8%、第2年為10%)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即一般所得稅制)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資金運用如符合經濟部有關從事實質投資之規定,並取得完成證明,完成實質投資部分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50%,即實質稅率只有4%或5%。
109年度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申請案件量較少,近期因疫情趨緩及各單位積極宣導,申請件數及金額已明顯增加,截至109年7月28日,各地區國稅局已受理711件申請適用案件(其中個人申請件數458件、營利事業申請件數253件),合計申請匯回金額約新臺幣1,431億元(其中個人620億元、營利事業811億元)。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之案件,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受理銀行則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國稅局取得申請人之文件未涉及所得資料,亦不會作為往後加強查核使用,申請人可安心申請適用。
只要在109年8月14日前將申請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並且在核准函規定期限內將資金匯回,即可適用8%優惠稅率,依規定完成實質投資,可退還半數稅款,請各界把握第一階段8%優惠稅率實施契機,響應政府政策,加速推動資金回臺及投資布局腳步,為國內經濟注入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