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林先生從108年10月1日於網路銷售平台(例:蝦皮、YAHOO購物中心、FACEBOOK直播等)銷售貨物,108年10月銷售額3萬、108年11月銷售額5萬、108年12月銷售額7萬,均未達營業稅起點,可以先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109年1月銷售額10萬,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考量網路結算的特性,網路賣家掌握銷售額資訊普遍有時間落後的問題,財政部規定只要林先生在109年2月底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109年2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均由國稅局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即109年1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