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3-【營所稅-交際費】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除應取得符合稅法規定之原始憑證及注意是否超過稅法規定限額外,並應以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為要件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除應取得符合稅法規定之原始憑證,以及注意是否超過稅法規定限額外,並應以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為要件。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列報交際費,雖未超過稅法規定限額,亦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合法憑證,惟該等支出係以主管、員工個人信用卡支付酒店、高爾夫球場及百貨公司等消費支出,究係渠等個人私生活之休閒支出,屬所得稅法第38條之家庭費用,或確屬與業務有關之交際支出,仍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乃請該公司提供具體事證供核,但該公司未能提供與其業務上往來關係之客戶相關資料供核,而遭剔除補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為交際費支出容易與營利事業負責人私人應酬相混淆,因此該等支出在稅法上如欲被認列,除了要證明支出之真實性外,還必須進一步證明支出與業務間之關連性及其必要性,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