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後,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外國公司,以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0%計算所得額,其餘3類業務,則以15%計算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跨國交易頻繁,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之情形逐年增長,每年受理此類申請案件約3百多件,但常發現下列錯誤情形(詳附表):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
(一)屬於執行業務者或其事務所。
(二)屬大陸地區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
二、交易性質不適用:
(一)屬各種權利、秘密方法、專門知識、客戶資料等無形資產供他人使用。
(二)屬集團管理服務之一般行政事務管理。
(三)屬人力派遣性質。
三、合約變更後未重新申請核准:
(一)合約內容變更後之業務範圍大於原核准內容。
(二)合約或核准適用期限屆滿後展期。
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僅限4種經營型態之業務,且申請人及內容性質上也有些限制,外國營利事業申請前可參考「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特設置「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提供相關法令、雙語化申請書表、申請流程等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