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學生暑期打工的旺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暑假打工的學生,切勿隨便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使用,也不可在空白的薪資單上簽名、蓋章,以免被不肖營利事業虛列薪資所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某些不肖營利事業,利用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而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為避免學生淪為不肖營利事業逃漏稅工具,請學生於打工時,除記錄業者名稱、地址、工作期間、上班起訖時間之出勤概況外,在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薪資印領清冊上的金額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或將薪資表、銀行轉帳匯款等資料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核對之用,千萬不要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用途不明之他人,或在未載明工作期間及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如發現有被公司行號虛列薪資情形,可檢附薪資扣(免)繳憑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應依法並誠實申報所得稅,如有虛報薪資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