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107年度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為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本(109)年1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應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追溯調整新、舊公報差異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可供分配而實際保留之財務會計盈餘。嗣財政部考量部分營利事業未及時於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納入考量,及本年適逢國內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109年5月4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因上開原因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即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就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其他經財政部核淮之項目」規定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申報書第14欄),以減輕營利事業於疫情期間之資金壓力。
【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歷年制,107年度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3千萬元,應計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甲公司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未就上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若其在109年5月就該筆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1千萬元予股東,109年6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僅須就尚未分配之盈餘2千萬元加徵5%營所稅;甲公司如於110年5月再就上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2千萬元分配予股東,則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再減除2千萬元,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