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益信託房屋,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房屋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為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信託土地與第三人,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規定,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其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考量實務上土地及房屋多併同辦理信託及移轉登記,為落實簡政便民,爰規定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亦得受理其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現行仍有部分縣(市)之契稅係委託鄉、鎮、市、區公所代徵,爰契稅由鄉、鎮、市、區公所代徵者,連件登記案件,契稅申報由代徵機關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由稽徵機關受理。

以往申請人臨櫃辦理此類案件,需先向稽徵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復向稽徵機關申報買賣房屋移轉契稅,於經核發契稅繳款書並完納稅捐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買賣移轉登記,須往返稽徵機關3次及地政機關4次;於開放同時受理後,申請人僅須分別往返該等機關各2次,可減少民眾舟車勞頓往返稽徵與地政機關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有效提升便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