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繳稅壓力,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各地區國稅局均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但對於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可以申請復查,但應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舉例說明】甲君接獲國稅局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109年6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甲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3個月,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至109年9月10日。甲君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可以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仍應自原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至109年7月10日屆滿。
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僅係針對因受疫情影響繳納稅額確有困難的民眾提供緩解繳稅壓力之措施,至於申請復查的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因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民眾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