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常誤認為將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未收取租金應不用課稅,惟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舉例說明】有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房屋提供予其父親設立公司稅籍登記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所得25萬元,核定補繳稅款1萬多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係將房屋無償提供予父親的公司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經該局復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將自今(109)年5月開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將房屋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記得參照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合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