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於該年度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又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結婚,其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乙君薪資所得428,000元,經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持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時,所得清單未帶出配偶乙君之所得,漏報系爭所得非其過失云云。經復查決定以甲君與其配偶於107年2月14日結婚,依前開作業要點規定,甲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時,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致無法併同提供配偶相關所得;惟甲君既已選擇與配偶乙君合併申報,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得以申報系統未提供乙君所得資料為由,免除其應誠實申報義務,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民眾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或列報之扶養其他親屬有所得時,應依法併同辦理合併申報,對申報內容應仔細核對確認,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