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為保障民眾權益,在家照顧身心失能者,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時間,同步放寬至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身心失能者的照顧方式可分為4種,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以證明符合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
新增長照扣除額得以適度減輕納稅者負擔,配合防疫所需,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全面延長至109年6月30日,身心失能者只要於109年6月30日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報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申報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所得採28%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就不能適用。如有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別讓列報長照扣除額權益睡著,請儘早至醫療院所進行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另為提供便捷報稅服務,民眾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者,即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