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期間全面延長1個月為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在前揭期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惟在國稅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加徵之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另亦無法享有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300萬元,列報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100萬元,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34萬元(200萬×17%),惟因人員疏失於107年6月1日始辦理結算申報,已逾申報期限107年5月31日,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除核定應納稅額為51萬元(300萬×17%)補徵稅款17萬元外,另按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3萬元。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9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及無法享受相關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