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現公司於受理股東辦理繼承或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以致受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受理移轉登記。
因繼承或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類型主要為不動產、股權及高球證等類,即便繼承或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免稅額(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及贈與稅免稅額220萬),繼承人或贈與人仍然要依規定辦理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書,才能持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若是違反規定,不僅民營業者會遭處罰鍰,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若經手類此案件,也會遭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