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因應108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下列相關作業期間亦配合調整: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於應繳納期間內得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亦無須提供擔保,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說明如下:
一、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訂有審核原則:
(一)納稅義務人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
(二)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辦
1.納稅義務人透過電子申報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於申報系統選擇以「現金或票據」(綜合所得稅)或「非線上繳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繳稅方式,點選「申報資料上傳」鈕完成申報後,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2.納稅義務人透過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作業(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選取「一般繳稅(現金、ATM、票據繳稅)」,確認送出後,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3.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4.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班證明文件)可透過系統上傳;於申辦時未檢附附件者,可先完成線上申辦,於事後再利用系統線上補送附件。
(二)非線上申辦
納稅義務人得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個人或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機關團體)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