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為祝賀親友結婚或喬遷之喜,除傳統贈送禮品外,亦常以禮券致贈,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兩種禮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時限並不相同。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持有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持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時,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民眾以禮券消費購物前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的注意事項,如為僅記載金額之現金禮券,應於兌購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如為商品禮券,購物兌付時就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