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108年透過教育部開設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運動員款項,符合規定者可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列舉扣除額項目。
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國庫專戶,指定對該部公告認可之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視同對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加計申報戶內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同類捐贈之合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可列報列舉扣除額;但透過國庫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為對政府的捐贈,則不受金額限制可全額扣除,並均須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對(如附表)。
個人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若該特定運動員為捐贈者的配偶或具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除捐贈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