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該財產可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由稽徵機關核給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證明書,以持向產權登記機關或事業辦理移轉登記。
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及第20條之1規定捐贈公益信託的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等同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要件有下列3項: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二、公益信託除了為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可以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在解除、終止或消滅的時候,信託財產必須移轉給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地政事務所、監理機關或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銀行等公私事業單位,在受理民眾辦理公益信託財產移轉登記時,一定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提醒民眾檢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