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權利,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訂定。
109/05/04-基本生活費免繳稅,保護納稅者權益最順稅
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7.1萬元調高為17.5萬元,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項目,當納稅者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民眾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權利,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訂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權利,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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