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營業人已無營業或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或經廢止商業登記,因疏忽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此說明。
日前有納稅義務人林先生經核定補徵應納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來電詢問始發現,係漏報所經營雜貨店之營利所得而遭核定補稅,但該雜貨店早在106年前就關門沒營業,因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有營利所得核課補稅情事。該局說明,部分營業稅查定課稅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免徵營業稅,讓營業人容易忘記停歇業時需要辦理註銷稅籍登記,致其稅籍狀態仍為正常營業,國稅局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所以才產生課稅爭議。
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避免日後產生課稅爭議。該局特別提醒,查定課稅營業人如有前述停歇業,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情況,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時,須提供事證並敘明實際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