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1規定,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如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抵減營利事業所得應納稅額,並自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開始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全新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規定,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格式,完成登錄並成功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同時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損益表之投資抵減稅額欄位(95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投資抵減稅額欄位(24欄)、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4頁)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享受租稅優惠。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3%、抵減年限3年」方式,於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因此,營利事業在申報時要審慎選擇,以維護自身權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製造業廠商,在108年10月購置智慧機械2,000萬元,並於109年1至6月(配合財政部公告展延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間於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上傳具強化產業技術、增加產量及改良品質等效益之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登錄申辦作業,因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300萬元,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抵減方式為「抵減率5%、抵減年限1年」,則甲公司108年度可抵減稅額為90萬元,抵減後之應繳納稅額為210萬元,計算如下:
選擇可抵減稅額=2,000萬元×5%=100萬元
可抵減稅額之限額=300萬元×30%=90萬元
抵減後應繳納稅額=300萬元–90萬元=210萬元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未依限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及申報資料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會喪失享受投資抵減稅額權益;另外,申請適用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投資抵減,倘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適用要件,其投資金額亦得依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