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09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提醒相關重要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免稅額、扣除額(詳附表說明)。
二、稅率級距(詳附表說明)。
三、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
(一)合併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二)分開計稅: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四、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民眾繳納的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故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都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舉例說明】甲君以其配偶乙君(被保險人)的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與甲君合併申報,甲君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的健保依附於乙君,但甲君的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扣除金額較大者列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含稅額試算確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