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主動調減轄內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第1季(1月至3月)的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受肺炎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又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乃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109年第1季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其中109年1月調減10%,2、3月各調減30%。

至於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例如彩券經銷商),因採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而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發生銷售行為時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導致銷售減少,其開立發票及申報的銷售額與應納稅額,自然反映其實際營業情形,故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查定課徵營業人受肺炎疫情影響,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亦提供營業人申請機制,營業人如自行評估受影響程度更嚴重,可至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下載(或向國稅局索取)申請書,填寫並蓋章後,親送或郵寄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由國稅局個案審理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