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目標,並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在台進行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於去年陸續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3,並在今年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即可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是企業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5G)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及技術,同一課稅年度支出金額在一定範圍內,得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同條例第23條之3則是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這兩者都是企業投資支出可享有的租稅優惠,但彼此獎勵範圍、金額門檻、抵減方式、申請方式等並不相同,相關注意事項整理重點如下(附表)。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限已延至109年6月30日,企業向經濟部申請適用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之期限亦同步延長至6月30日。此外,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支出,若以107年度以後盈餘進行,除可適用投資抵減外,還可再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若以支出金額5%抵減稅額,再併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5%營所稅,合計等於可達投資金額10%的省稅效果,建議企業可妥善規畫,以達產業升級及稅負優化效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