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若該營利事業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依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符合下列標準者,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詳附圖一及附圖二):


一、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標準:該營利事業108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

二、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一)該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以下簡稱UPE):
該集團前一年度(107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270億元。
(二)UPE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UPE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2、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UPE送交國別報告(即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以下簡稱SPE),且符合該SPE居住地國或地區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3、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SPE,107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未達270億元。
4、該營利事業當年度符合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之標準(即108年度收入總額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

【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境內乙公司、境外A公司及境外B公司亦為該集團成員。甲公司108年度全年收入總額為100億元,向國內乙公司進貨45億元、向境外A公司進貨5億元及銷貨予境外B公司20億元,且該集團「前一年度」(107年度)合併收入總額為300億元。因甲公司108年度收入總額已超過30億元,且全年度「跨境」受控交易總額已超過15億元(即向境外A公司進貨5億元+銷貨予境外B公司20億元),未符上揭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令釋規定,甲公司應依規定期限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又集團前1年度合併收入總額已超過270億元,故甲公司依規定亦應送交國別報告。

108年度未符合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標準之曆年制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即109年12月31日前)將前揭報告送交至所在地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