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保留盈餘以自有資金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自今(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即可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提供之租稅優惠囉!
企業自今年五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加徵稅率由10%調降為5%,倘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原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1,100萬元,甲公司運用該盈餘購買生產用機器設備,分別於108年12月支付訂金150萬元,109年3月交貨並支付餘款800萬元,在今(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可減除950萬元,按5%稅率計算,僅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7萬5千元【(1,100萬元-950萬元)*5%】;甲公司辦理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後,110年底前若再將107年度所剩餘未分配盈餘150萬元繼續用於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實質投資項目,可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增列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今年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併同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係首次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故特別提醒企業應於辦理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投資證明文件併同其他申報相關附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或取得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