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所服務公司受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訂單驟減,個人自3月份起被減薪,致收入減少,即將來臨的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有困難,是否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為協助民眾纾緩繳稅壓力,對於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財政部特訂定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提出申請,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因所服務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三、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下月份達2個月),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為避免民眾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前往國稅局申報,因人潮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風險,財政部已公告將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全面延長至本年6月30日。

因受疫情影響,如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民眾,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