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請民眾注意按時自行繳稅並完成結算申報程序。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本(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請民眾務必注意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說明】民眾某甲未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申請人不服,主張因5月期間出差國外致未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申報期間倘無法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或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補辦理申報及繳稅,遂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電子支付方式完成查調、申報及繳稅程序,以網路代替馬路,減少感染病毒風險。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視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是否均已據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