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財政部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可就下列適用稅目依規定之申請流程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詳附表)。

適用延期申報之對象若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