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25日總統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條文,延長特定車輛的免稅期限、新增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車及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包括機車。
為增進身心障礙者及長期照顧需要者福祉,優化長照服務,修正新增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以降低到宅沐浴車購置成本,俾鼓勵設置或捐贈到宅沐浴車。另修正前該條文規定,係對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特殊裝置之特種車輛(僅限於汽車)免稅,未包含機車。為符合實務需要,財政部分別以79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90340833號函、91年10月18日台財稅第0910411917號函及108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704637640號令,核釋警備機車、救護機車、消防救災機車均得免徵貨物稅,本次修正則明確規範機車符合上開特種車輛之要件,免徵貨物稅,以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為持續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但書有關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之規定,原訂於108年6月4日屆期,本次修法規定自103年6月5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該等車輛者,免徵貨物稅;同條第5項有關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之規定,原訂於109年2月5日屆期,亦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