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於109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及個人,經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15),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或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及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受理後,將依申請從寛酌情認定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納稅義務人如因「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書表置於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項下,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