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自己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如其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網路購物蔚為風潮,網路代購業務亦隨之興起。但網路代購業者於交付貨物時常因未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迭經人檢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如未達8萬元,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網路代購業者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以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網路代購業者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已辦理稅籍登記並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網路代購業者,小明經由網路委託其向境外購買價值10,000元皮包1件,並同意支付佣金2,000元,甲商號則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進口並繳納海關代徵的營業稅500元,甲商號於將皮包交付小明時,應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2,000元(內含營業稅95元)及註明「代購」字樣統一發票10,500元(內含營業稅500元)各1張,交予委託人小明。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請即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請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逃漏稅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