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趨勢,我國於106年11月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並自109年起,金融機構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以利後續與租稅協定夥伴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今年是金融機構第一次申報金融帳戶資訊,該局提醒金融機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金融機構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均位於我國境內者,由總機構彙總申報其於我國境內分支機構所有應申報帳戶資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者,其位於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由各分支機構辦理申報。
二、金融機構之申報義務,得授權他人代理,惟相關申報責任仍歸屬該金融機構。
三、金融機構不論申報、更正或逾期補報,皆須透過網路辦理。

四、金融機構僅需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金融帳戶資訊(今年為日本及澳洲)。
五、金融機構完成盡職審查程序,經確認如無應申報之金融帳戶,仍需申報並註明無應申報金融帳戶。

此外,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下稱:CRS申報系統)」已上線(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金融機構及代理申報機構(人)可於線上申請註冊帳號,並於4月30日前進行網路申報測試,建議金融機構至CRS申報系統下載檢視申報資料檔案格式規範及測試相關功能,提早準備今年6月申報資料,以順利如期完成首次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