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安心!繳稅貼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109年3月5日公告扣繳義務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扣繳稅款繳納及扣繳憑單申報者,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依據財政部公告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但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扣繳稅款,除免予加計利息及滯納金外,此類扣繳憑單申報案件也免依逾期申報規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原繳納期限在109年3月10日、4月10及5月10日者,依本次公告可分別延長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如果給付對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原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依本次公告原申報期限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可分別依原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面對疫情請安心做好治療、隔離或檢疫等防疫措施,並溫馨提醒扣繳義務人,符合展延條件者,於繳納扣繳稅款前,請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於繳款書加註展延繳納文字,避免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誤收利息或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