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即使虧損也應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如未依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105年3月以850萬元購入A房地,且支付修繕費用70萬元,並於108年11月3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900萬元出售,王君自行計算後認為是虧損,所以未辦理申報,後經國稅局查獲,以王君未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即108年12月30日)申報,而處以3千元罰鍰。
民眾若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盈虧,一定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