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審酌個案情形,從寬認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減班休息或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造成收入驟減,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即得依前開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相關延期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期數之標準及申請流程。

因應本次肺炎疫情,財政部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5b4302f9727f44c7b2daf4491a1e1bdb)提供即時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此外,為便利民眾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各稅捐稽徵機關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如附表2,民眾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