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申報銷項扣抵後,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若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者,依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係進項稅額減少,應申報列為進項稅額減項,以繳回原申報扣抵之稅額,如未申報扣減,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08年10月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已於108年9-10月期申報扣抵,嗣108年12月退貨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則必須於108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書的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於發生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情形,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